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史*、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史*、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其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史*、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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