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罗**、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原告王**诉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被告徐**、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徐**、徐**与被告薛**、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史*、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记诉被告刘**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马山林与被告马**、马平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