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王*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原告王**诉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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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徐**、徐**与被告薛**、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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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