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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