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与被告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于2014年12月4日以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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