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林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申请人曹**诉被执行人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崔**与被执行人李**、张**、涿州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胡**诉被执行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与涿州**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被告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马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喜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朝诉被告马**、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