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涿州**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诉被告涿州**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主体名称存在问题,应是河北省**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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