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诉被告涿州**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主体名称存在问题,应是河北省**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申请人曹**诉被执行人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崔**与被执行人李**、张**、涿州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胡**诉被执行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冯**、李**、曹**、曹**、曹**与魏**、张**、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来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娟诉被告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胡**、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诉尚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