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申请人曹**诉被执行人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崔**与被执行人李**、张**、涿州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胡**诉被执行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与涿州**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李**、曹**、曹**、曹**与魏**、张**、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娟诉被告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胡**、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诉尚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诉被告屈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