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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诉被告屈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诉被告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7月,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将原告打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整,原告收到被告赔偿款后,不再追究被告一切刑事及民事责任,并出具谅解书或申请撤案申请书。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约定剩余15000元于2014年1月1日前付清,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2014年1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拖欠的15000元赔偿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或口头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屈**与被告屈**系同村村民。2013年7月,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原、被告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由屈**赔偿原告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二、屈**收到屈**上述赔偿款后,不再追究屈**一切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并写出谅解书或申请撤案申请书。”协议签订后,被告屈**给付原告屈**损失费10000元,尚欠15000元未付,并于2013年8月6日书写欠条一张,载明:“欠条因屈**将屈**打伤,应付医疗费等费用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因经济能力有限,现付10000整,大写壹万元,还欠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余款于2014年1月1日前付清。欠款人:屈**2013年8月6日”。此款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一份、欠条一张及原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将原告打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等25000元,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给付10000元,剩余150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屈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屈**赔偿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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