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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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