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冯**、李**、曹**、曹**、曹**与魏**、张**、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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