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诉。
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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