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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邢台**身俱乐部、邢台市**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邢台**身俱乐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邢台**身俱乐部申请追加邢台市**理委员会、清山**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燕京啤**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已准许。原告江**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为867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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