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晏**、兰喜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晏**、兰喜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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