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晏**、兰喜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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