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战波搬运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吕*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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