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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