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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车鸣与国网冀北唐**电公司、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国网冀北唐**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车木成、梁**、车*、郑育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重初字第462号及本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国网冀北唐**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地点设立了“高压危险严禁垂钓”的警示标志,电线架设的高度符合《SDJ206-87架空配电线路设立规程》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车增奎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过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其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钓鱼,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不顾警示标志,其行为已经将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国网冀北唐**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车**、梁**提交意见称,国网冀北唐**电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可以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国网冀北唐**电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其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酌定由国网冀北唐**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且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国网冀北唐**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国网冀北**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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