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欣诉被告**公司北漳东营销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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