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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欣诉被告**公司北漳东营销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欣诉被告**公司北漳东营销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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