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邢台**幼儿园、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冯**、李**、曹**、曹**、曹**与魏**、张**、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战波搬运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蒋**与杨**、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颜**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曹**诉被执行人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崔**与被执行人李**、张**、涿州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胡**诉被执行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与涿州**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