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曾**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孔**,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曾**的委托代理人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