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白**因与被上诉人白海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上诉人张**、白**的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白海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安东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