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田**与承德县大全炉料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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