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承德县大全炉料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田**与承德县大全炉料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