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田**与承德县大全炉料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春雨、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某某与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魏**与杨**、承德广**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袁**、闫志强生民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王**、袁**、闫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