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袁**、闫志强生民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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