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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