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田**与承德县大全炉料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春雨、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贺*与白雪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承德永**限公司、张**、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某某与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魏**与杨**、承德广**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