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承德永**限公司、张**、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承德永**限公司、张**、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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