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李**与黄**、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某某与吴**、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丁**、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卞**、紫金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杨**、滁州市**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与周**、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张长春、华农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王**、永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