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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丁**、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丁**、中国太平**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任审判,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李**、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中国太平**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3年12月12日被告丁**驾驶苏J×××××号轿车在盐城市区开放大道与东进路交界处,与原告驾驶的苏J×××××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的轿车损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丁**驾驶的苏J×××××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徐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车辆修理花费了6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修理费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丁**未作答辩。

被告太平**支公司书面答辩称:1、请求法院审查核实车辆肇事者的驾驶证、行驶证的信息及车辆保险的信息是否属实;2、肇事车辆在我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对财产损失在2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必须提供事故认定书及正规修理发票、驾驶证、行驶证;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15时30分原告王*驾驶苏J×××××号轿车在盐城市区开放大道与东进路交界处等红灯时,被告丁**驾驶的苏J×××××与原告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的车辆损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第006747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在盐城通和丰田**限公司进行了修理,共花费修理费6000元,盐城通和丰田**限公司开具了发票。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处理,原告王*于2014年9月11日诉至本院。

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未能调解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被告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丁**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徐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太平洋保险徐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丁**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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