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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