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李**与被告黄**、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原告李**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