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李*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林**、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键诉被告迂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某某与吴**、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丁**、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卞**、紫金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