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温**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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