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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键诉被告迂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键诉被告迂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迂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迂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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