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键诉被告迂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迂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迂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张铭志诉曹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诉吕**、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苏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徐**诉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亮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温**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