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起诉被告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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