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因与被告姜**、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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