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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因与被申请人赖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唐*申请再审称:(一)抑郁症是医学规定、法律认定的精神障碍疾病,唐*身患重度抑郁,赖*作为唐*的丈夫,未履行法定义务,赖*的行为构成了以不作为方式的侵权,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是错误的。(二)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唐*因重度抑郁症“自杀”身亡,赖*有无法推脱的责任与过错。一、二审判决认定赖*对唐*的死亡无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赖*的不作为行为与唐*的自杀身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认为唐*的坠楼身亡与赖*的不作为行为无因果关系,完全是错误认定。(四)唐*要求赖*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赖*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赖*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唐*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赖*的不作为侵权,违法驳回唐*的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赖*于2012年8月26日携唐*在医疗机构诊断,嗣后赖*购药并请其母到家照看唐*。赖*自行调换某中药方剂虽有不妥,但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诉讼期间,唐*提交的相应证据大多属事发后翁*等谈话时,赖*向长辈对事发前自己疏失的追悔表示。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赖*或家人以不恰当言行刺激唐*的情形下,应视为赖*尽到了治疗和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赖*无法预见唐*的坠楼行为,其行为无过错,不构成对唐*合法权益的侵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唐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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