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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西晨光饭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京西晨光饭店(以下简称晨光饭店)因与被申请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晨光饭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明王**是自身原因摔伤。王**摔倒,原因是自身不慎。申请人提交了照片,娱乐部作业指导书,安全巡查记录表,洗浴区有“小心地滑、严禁跃下”的警示语,工作人员也对设备等进行了安全检查。申请人已经做了安全保障工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二)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比例过大。1.王**2013年10月14日的住院病历记载的情况,说明其在这10年期间一直就有很严重的疾病。2.《司法鉴定书》中陈述“颈椎间盘退行性改变是导致颈椎病发生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原因;腰椎间盘突出症病因方面,椎间盘退变是根本原因,积累损伤是椎间盘退变的主要原因,……故本病与职业有一定关系”,“……上述影像片表现系长期缓慢的病变所致”,所以,一审判决认定的参与度为70%,比例过大。(三)二审判决认定的王**的护理期过长。(四)王**故意扩大医疗费用,一、二审判决予以认定是错误的。王**第二次住院采取了说谎手段,让申请人交纳住院押金。王**有意扩大医疗费用,申请人不应给付王**第二次住院的费用45666.45元,也不应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五)申请人的护工按每月3000元计算,王**的护工按每月3500元计算,有失公平。(六)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标准过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王**外伤事件对于其本身疾病的发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诱发加重作用。因此,一、二审判决酌定外伤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70%,并无不当。王**确系在晨光饭店洗浴过程中,因桑拿房木板断裂,导致其受伤。晨光饭店作为桑拿房的所有人及管理人,理应保障顾客洗浴时的人身安全,及时、定期对桑拿房设备进行维护、维修。现王**因桑拿房木板断裂而摔伤,晨光饭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晨光饭店认为王**第二次住院属扩大损失,依据不足,晨光饭店应就王**的前后住院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确定的王**的护理期、误工期及误工费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晨光饭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京西晨光饭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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