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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敬因与被申请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连敬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佐证。1.原判决删减“误工费二万七千二百元”,缺乏证据证明。(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建立劳务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所以,以“未签订过书面劳务合同”否定申请人和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存在劳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2)如果申请人与德**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德**司何*出具误工证明,又何*申请人开具假条。原判决否认德**司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没有事实根据。(3)2007年12月15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殴打致伤住院治疗,诊断证明记载了“重度焦虑、抑郁状态”,“随时看护、生活不能自理”,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佐证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与申请人的误工费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可谓铁证如山。“重度焦虑、抑郁状态、随时看护”的“重度残疾人”不能再到德**司上班,是众所周知、无需举证的事实。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与(2009)二中民终字第1577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相互矛盾。2.原判决判定的赔付比例严重失衡,亦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对申请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查明,判定赔付比例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提到的(2008)东民初字第05324号民事判决,案卷第11页索赔清单载明“黄连敬提交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错误事实。基于这一错误,原判决遗漏了住院伙食费这一索赔项目。(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没有引援任何实体法,完全无视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引援了程序法,却背离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敬要求张**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张**以该项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黄*敬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故二审判决驳回黄*敬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黄*敬自述其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于劳务期限亦未作出明确约定,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敬与**公司自2008年5月1日之后仍然存在劳务关系,因此,二审判决对于黄*敬所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鉴定结论、诊断证明中医嘱内容等,酌定张**赔偿黄*敬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黄连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连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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