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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黄**、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韩近发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打伤,申请人所花费的医疗费全部是与伤情有关,一、二审判决认定医疗费只有3091.37元,明显错误。2.对于申请人的医疗期限应以医院出具的医嘱为准。申请人经鉴定为轻微伤,伤情较为严重,法院只考虑三十天的医疗期限,明显过少。3.申请人治疗期间每天误工费为80元,而且申请人受伤后需要休息,生活无法自理是人之常情,法院均应该给予考虑,申请人至今仍在吃药、治疗。(二)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超过了普通程序六个月的审限,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韩**在公安部门的自述及处罚决定书的认定,韩**与黄**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存在肢体冲突,并互相厮打,二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韩**称自己没有动手,是被黄**、黄**二人致伤的主张,与其在公安部门的陈述相悖,且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事发后,韩**并未住院治疗,其伤情经相关部门鉴定为轻微伤。原审法院根据韩**的伤情,参考相关评定标准确定其合理的治疗期限,结合事发地的生活水平,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当。韩**为治疗脑梗死、症状性癫痫、2型糖尿病等自身疾病支出的费用,不能证实与黄**、黄**的侵权行为相关,对其该部分诉讼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超出合理治疗期限的误工费,缺乏相应医嘱的护理费、营养费,均不应得到支持。因韩**并未住院治疗,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韩近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近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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