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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结果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的不告不理原则。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即使该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已经生效,也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在二审中重点说明了该问题,二审法院对此错误进行了纠正,但该案件不能以简单改判予以修补,而应当发回重审。(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医药费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该医疗费用是虚假的。双方发生争执后,被申请人没有受伤也没有去医院看病,过了很久之后,其才提交医疗费用票据,而且该票据没有任何明细清单,只是单独的一项费用。2.很多中间人告诉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此事没有发生费用,所有的费用都是虚假、伪造的。一审法院单凭一张没有任何清单明细且与实际不符的证据,就判令申请人承担所有的费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判决确认的诉讼费承担比例明显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李**打伤丁**的事实已经认定,并对李**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丁**提交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证明自己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李**称丁**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是虚假的,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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