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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武**因与被申请人储秀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武**申请再审称:2010年11月27日,武*顺的住房内有废品,储**上门收废品,双方发生口角,储**下楼。此后,储**、李**、储**等三人强行进入武*顺的住房,辱骂并殴打我和武*顺。储**、李**、储**等人的陈述表明了其与我扭打及在此过程中我受伤摔倒的事实,且法医明确我的伤情不可能是自己摔伤所致。涉案物证之煤气灶具上固连一个约一尺长四分管的事实被侦办民警忽视了,疑似导致法医在表述伤者自己平地摔倒不足以造成左膝韧带断裂的伤情同时也不应是接触面小的煤气灶所致的意见。一审调取了有关卷宗,但未进行质证,剥夺我追加被告的权利,二审未进一步查清事实,匆忙作出判决。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储**、李**、储**、武**等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及公安机关对李**、李**、储**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储**与武**之间发生过争执,但不能确定储**殴打了武**。武**提出被储**殴打,要求储**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案中,武**未起诉李**、储**,其主张被李**、储**殴打,要求李**、储**承担赔偿责任,可另案解决。一、二审结合本案的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武**提出的再审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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