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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学区(以下简称南独乐河学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我是在运煤结束后捡拾遗漏的煤渣,不存在过错,运煤铲车是否在现场不是运煤工作完成的标志,一、二审确定我承担20%的过错责任错误。南独乐河学区下属南独乐河幼儿园的墙体倒塌将我砸伤,理应赔偿误工费及我丈夫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所作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主张其在运煤人员将煤都倒入南独乐河幼儿园院内且铲车也不在现场后,进入事发地点捡拾附近洒落的煤渣时被倒塌的墙体砸伤,但通过派出所在事发后拍摄的现场照片可见,倒煤的铲车尚在现场,运煤及清理工作尚未完全结束。由此,陈**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进入运煤现场,捡拾南独乐河幼儿园尚未明确放弃所有权的煤渣,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关于南独乐河学区对陈**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赔偿范围、赔偿数额,一、二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陈**提出的再审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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