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博因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博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代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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