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魏**、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大石桥市路桥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