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岩与被告张**、盛*、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红岩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红岩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红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曾红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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