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2015)海执南字第22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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