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诉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于2015年1月20日,以被告李某某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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