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林**、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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