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姜**、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博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鞍山**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诉吕**、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苏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徐**诉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诉被告邢*、孙**、杨**、祝**、王*、朱**、徐*、李**、英树岩、孙进、田佩镇、费*、祝**、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