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蔡**诉被告邢*、孙**、杨**、祝**、王*、朱**、徐*、李**、英树岩、孙进、田佩镇、费*、祝**、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邢*、孙**、杨**、祝**、王*、朱**、徐*、李**、英树岩、孙进、田佩镇、费*、祝**、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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