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祝**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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